本辦法依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農會信用部,如涉及農會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應由財政金融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之。
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
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經財政部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信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