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0年07月17日)
第 3 條
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