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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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8 條
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農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