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 ( 90年07月17日)
第 5 條
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八、出租保管箱。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農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