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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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
( 90年07月17日)
第 8 條
農會信用部對農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