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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十一 節 複本 ( 76年06月29日)
第 114 條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