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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 76年06月29日)
第 25 條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