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 76年06月29日)
第 25 條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