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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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 76年06月29日)
第 28 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