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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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二 節 背書
( 76年06月29日)
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