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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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 76年06月29日)
第 53 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