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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 76年06月29日)
第 54 條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