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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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 76年06月29日)
第 57 條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