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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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七 節 付款
( 76年06月29日)
第 69 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