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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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七 節 付款
( 76年06月29日)
第 71 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