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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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七 節 付款
( 76年06月29日)
第 75 條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