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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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 76年06月29日)
第 83 條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