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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九 節 追索權 ( 76年06月29日)
第 96 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