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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二 章 匯票 第 九 節 追索權 ( 76年06月29日)
第 98 條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