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5年12月29日)
第 6 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