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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5年12月29日)
第 7 條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