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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 107年01月31日)
第 31 條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