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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第 二 節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 109年10月26日)
第 10 條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

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