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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第 一 節 選務規劃作業 ( 109年10月26日)
第 16 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記票)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出席社員(代表)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