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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第 一 節 選務規劃作業 ( 109年10月26日)
第 15 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與時程。

第 16 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記票)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出席社員(代表)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應於選舉四十五日前完成社員社籍清理,並將入社年資計至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前一日止滿一年,符合章程規定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編成選舉人名冊,在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公開陳列十日。選舉人名冊有錯誤者,社員應於陳列期間向信用合作社請求更正。

前項名冊公告裁止後,社員仍得申請社籍地址變更,但應依合作社原編訂之分區組別行使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以從業證明入社之社員於選舉人名冊公告截止後,遷籍於業務區域內者,不得行使當屆之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 18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之地址為準,社籍登記之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地址相符。

第 19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辦理。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第 20 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登至少三日。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或理事、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候選人,其各項候選資格條件年限之計算與已登記候選人同。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第 21 條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順序審查資格,並確定是否具專業資格,且該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為候選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

第 22 條
經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其號次之排列,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抽籤決定。

第 23 條
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應於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逾期不予受理。已撤銷登記者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

第 24 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導監督。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七日前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選舉人。社員代表選舉並應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

第 25 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

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票,並應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監督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