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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第 一 節 選務規劃作業 ( 109年10月26日)
第 18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以其向合作社登記社籍之地址為準,社籍登記之地址應與戶籍或事務所地址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