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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一 節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 ( 103年06月04日)
第 12 條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