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一 節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 ( 103年06月04日)
第 14 條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