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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04日)
第 2 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