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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七 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年06月04日)
第 48 條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

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