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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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七 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年06月04日)
第 49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