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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七 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年06月04日)
第 50 條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