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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七 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年06月04日)
第 53 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信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