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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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四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
( 103年06月04日)
第 66 條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