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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四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 ( 103年06月04日)
第 70 條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