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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四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 ( 103年06月04日)
第 72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