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 條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三、發行總金額。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五、創始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地址。
六、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及期間。
八、特殊目的公司之義務及責任。
九、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法。
十、資產基礎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一、監督機構之名稱、地址。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