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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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六 節 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及轉讓
( 103年06月04日)
第 77 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