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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六 節 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及轉讓 ( 103年06月04日)
第 80 條
特殊目的公司受讓之資產價值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者,監督機構應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