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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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七 節 資產之移轉與管理
( 103年06月04日)
第 83 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
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有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