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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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三 章 附則
( 104年12月29日)
第 19 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