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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三 章 附則 ( 104年12月29日)
第 18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信用合作社年報之全部內容。

第 19 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

第 20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