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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 104年07月21日)
第 14 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