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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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 104年07月21日)
第 14 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