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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 85年12月20日)
第 13 條
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供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