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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 85年12月20日)
第 20 條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會計師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但在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以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揭露者,會計師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