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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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24日)
第 41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三條第六款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