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 113年01月16日)
第 12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二)資本公積: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票券金融公司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當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將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四)其他權益: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票券金融公司於併購時,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票券金融公司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