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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 113年01月16日)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第 10 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及拆放予銀行暨票券金融公司同業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票券金融公司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六、避險之金融資產: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七、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實際支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八、應收款項:
(一)指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等: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評估應收款項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如屬授信資產,應再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評估減損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三)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四)應收款項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款項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五)已轉銷呆帳如有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或各項提存。
九、本期所得稅資產: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待出售資產:
(一)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十二、受限制資產:
十三、其他金融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
十五、使用權資產: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
十七、無形資產: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九、其他資產: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第 11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指向銀行暨同業借入按日計息之短期款項及於所訂契約額度內向銀行暨同業透支之款項。
二、應付商業本票:
(一)指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其他票券商承銷之商業本票。
(二)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應付利息:應付附買回條件交易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應付公司債: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之債券。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率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十、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一、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五、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負債。

第 12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二)資本公積: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票券金融公司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當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將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四)其他權益: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票券金融公司於併購時,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票券金融公司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