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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10 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