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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10 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