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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